天津編制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管理辦法
來源:住建部 發(fā)布日期:2023-07-06 瀏覽次數:228
為規(guī)范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規(guī)劃、建設、使用管理,進一步提升城市公園服務質量和效率,日前,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起草了《天津市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,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??《管理辦法》提出,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是公共資源,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(guī)范要求規(guī)劃設計,并按照已批準的公園規(guī)劃進行建設,不得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。其位置、體量、規(guī)模、形式要與公園定位及功能相適應,與公園景觀相協(xié)調。公園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務項目經營。
??根據《管理辦法》,禁止占用公園配套建筑及設施以租賃、承包、轉讓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。公園內餐飲、展示、游憩等服務性用房的公共區(qū)域應當向公眾開放。禁止占用公園內亭、臺、樓、閣、廊、榭等公共資源封閉經營。公園經營性服務項目,應當堅持公益性及為大眾服務的宗旨,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領域,提倡公園配套服務項目品牌化連鎖經營、整體打包專業(yè)化運營模式。
??公園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明確分工、責任到人。完善突發(fā)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安全督查機制,保障公園內各項設施設備安全運營。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或設置游樂項目必須首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,嚴格審查和公示管理,必要時需組織專家論證;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必須合理設置防災避險設施,確保出現災情時及時開放、功能完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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